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291民初1596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诺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告:江苏开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566854494F,住所地泰州市恒景国际花园60幢1单元301-30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开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32元,减半收取4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