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诺敏河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7530民初137号
原告:绥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
法定代表人:冷海洲,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彬,男,1968年6月4日出生,绥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员工,住。
被告:**,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现住天津市静海县。
绥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绥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以与被告已经自行协商和解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绥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8元,减半收取计749元,由原告绥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