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棱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绥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诺敏河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7530民初510号 原告:绥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市场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冷海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5年9月26日出生,住。 原告绥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绥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购房款3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自2015年2月1日至实际履行时间年利率0.06%的标准计算利息(暂到2020年9月1日止壹万零伍拾元)共计:40050元。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2年12月31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位于绥棱林业局**家园4号楼3**602室,交款首付人民币36412元,2015年1月30日履行剩余房款,经本公司员工多次催要被告以多种理由推诿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绥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不能准确提供被告的住所地及联系方式等,致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另外,原、被告所签房屋买卖合同被告***没有签名确认,只有于臣在委托代理人处签名,被告***不到庭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绥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60元,退还原告绥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