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诺敏河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7530民初508号
原告:绥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市场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冷海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7年7月7日出生,住绥棱林业局海洲港湾B区。
原告绥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绥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0元,由原告绥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