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棱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绥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诺敏河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7530民初508号 原告:绥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市场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冷海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7年7月7日出生,住绥棱林业局海洲港湾B区。 原告绥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绥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0元,由原告绥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