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棱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绥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诺敏河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7530民初286号 原告:绥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男,汉族,1968年6月4日出生,绥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绥棱林业局。 被告:***,男,汉族,1979年3月1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棱林业局。 原告绥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绥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以与被告***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绥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绥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6元,减半收取计628元,由绥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