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与兴文县兴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5执恢6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富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高翔路912号(第4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8月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兴文县兴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兴文县共乐镇毛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浙江富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兴文县兴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民终12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兴文县兴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人浙江富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兴文县兴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649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以查封、扣押清单为准)。
本裁定送达以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钟权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