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0民终14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富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瓯海大道**仁汇大厦第****。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三门县。
委托代理人:***,浙江瑞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三门县。
上诉人浙江富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20)浙1022民初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富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达成和解,已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为由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浙江富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富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46元,减半收取1223元,由上诉人浙江富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项海英
?PAGE\*ArabicDash??
?PAGE\*ArabicD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