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121民初555号
原告:***,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愉翔,浙江万申佳(景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留德林,男,196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告:浙江富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723622719M,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瓯海大道995号仁汇大厦第19层A区。
法定代表人:周玉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彬剑,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留德林、浙江富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声明暂不起诉,亦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涂军威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林 倩
代书记员 刘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