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留德林、浙江富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121民初555号

原告:***,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愉翔,浙江万申佳(景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留德林,男,196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告:浙江富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723622719M,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瓯海大道995号仁汇大厦第19层A区。

法定代表人:周玉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彬剑,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留德林、浙江富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声明暂不起诉,亦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涂军威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林 倩

代书记员 刘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