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703民初254号
原告:金华市金东区小乐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七星村***自然村4号302室。
经营者:**,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七星村**自然村自然村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90********。
被告:浙江富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瓯海大道995号仁汇大厦第19层A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华市金东区小乐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诉被告浙江富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后,原告金华市金东区小乐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法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金华市金东区小乐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