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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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22民初749号
原告:浙江**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通惠北路***座4幢110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联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县城迎春南路29号**财富广场主楼8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浙江**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联铁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浙江**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0元,由原告浙江**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