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联铁能源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联铁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22民初749号 原告:浙江**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通惠北路***座4幢110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联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县城迎春南路29号**财富广场主楼8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浙江**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联铁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浙江**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0元,由原告浙江**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