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2632民初674号
原告:**,男,侗族,户籍地:贵州省榕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址:贵州省榕江县。
被告:凯里市恒诚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名:凯里市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清平北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577134142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继坤,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凯里市恒诚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2021年10月13日,原告**以需要搜集本案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83元,由**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唐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