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市恒诚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福长、凯里市建设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2601执1119号
申请执行人:江福长,男,196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被执行人:凯里市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凯里市清平北路4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2601民初6265号民事判决书,2020年4月7日依法受理了*福长申请执行凯里市建设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工程款414.3万元,并按月息2%计算利息,利息从2018年10月26日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详见判决书)。该案在执行过程中:1、多次通过全国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等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证券、保险;2、多次通过全国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网络资金存款情况,共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00万元并已依法发放给申请人;3、经查询被执行人在凯里市蝴蝶谷负二楼有1200平方米门面,本院已依法查封,但申请人要求暂缓处置;4、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2021年1月29日,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0)黔2601执111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实现债权,尚未受偿的债权应继续受偿。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