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2601执1119号
申请执行人:江福长,男,196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被执行人:凯里市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凯里市清平北路4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2601民初6265号民事判决书,2020年4月7日依法受理了*福长申请执行凯里市建设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工程款414.3万元,并按月息2%计算利息,利息从2018年10月26日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详见判决书)。该案在执行过程中:1、多次通过全国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等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证券、保险;2、多次通过全国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网络资金存款情况,共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00万元并已依法发放给申请人;3、经查询被执行人在凯里市蝴蝶谷负二楼有1200平方米门面,本院已依法查封,但申请人要求暂缓处置;4、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2021年1月29日,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0)黔2601执111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实现债权,尚未受偿的债权应继续受偿。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