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125民初29号
原告:浠水县迅达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丽文南路交通局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739105994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1610581649,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上诉、和解等。
被告:浠水县兰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浠水县兰溪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1250112831654。
法定代表人:徐海,该镇镇长。
原告浠水县迅达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浠水县兰溪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浠水县迅达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浠水县迅达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浠水县迅达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44元,由原告浠水县迅达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