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迅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浠水县迅达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25民初387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 被告:浠水县迅达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丽文南路交通局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739105994C。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浠水县迅达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7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熊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