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25民初387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
被告:浠水县迅达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丽文南路交通局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739105994C。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浠水县迅达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7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熊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