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科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某某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703执593号之二十五 申请执行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3MA26HUD893,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实验区***片区连云区海滨大道阳光国际中心D8-1室(J36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MA1XW90AX6,地址***市海州区通灌北路园***1号商务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8年4月23日生,住***市海州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依据:(2022)苏0703民初723号民事调解书 申请执行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2)苏0703民初7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苏***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1667元,扣留执行费用后可以支付申请人19126元。本院依据申请人申请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有位于海州区板浦镇东大街北侧文昌小区×幢×**×××室不动产,经一拍、二拍、变卖,因无人竞买流拍,变卖流拍价24万元。申请人同意以物抵债。后经协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2年12月25日在本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23年1月18日前支付90916元到申请执行人在工商银行***新区××××××账户内;申请执行人在该期间内同意暂缓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海州区板浦镇东大街北侧文昌小区×幢×**×××室不动产的以物抵债。申请人同意暂时撤回对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或迟延履行,申请人有权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以物抵债,被执行人应主动搬离上述不动产并配合办理交付过户等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会金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乔 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