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703执593号之二十五
申请执行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3MA26HUD893,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实验区***片区连云区海滨大道阳光国际中心D8-1室(J36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MA1XW90AX6,地址***市海州区通灌北路园***1号商务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8年4月23日生,住***市海州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依据:(2022)苏0703民初723号民事调解书
申请执行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2)苏0703民初7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苏***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1667元,扣留执行费用后可以支付申请人19126元。本院依据申请人申请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有位于海州区板浦镇东大街北侧文昌小区×幢×**×××室不动产,经一拍、二拍、变卖,因无人竞买流拍,变卖流拍价24万元。申请人同意以物抵债。后经协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2年12月25日在本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23年1月18日前支付90916元到申请执行人在工商银行***新区××××××账户内;申请执行人在该期间内同意暂缓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海州区板浦镇东大街北侧文昌小区×幢×**×××室不动产的以物抵债。申请人同意暂时撤回对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或迟延履行,申请人有权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以物抵债,被执行人应主动搬离上述不动产并配合办理交付过户等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会金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乔 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