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2民初49259号
原告: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振鹏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迪,辽宁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兴义路****
法定代表人:冷伟青,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诉讼中,原告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400元,由原告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何晓川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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