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291民初2996号
原告: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638001738N。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振鹏工业城7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443645440。
法定代表人:尚智勇。
本院在受理原告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西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