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11241号
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对原告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电远方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京0108民初11241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京0108民初11241号民事裁定书中第3页第18行、19行处“本案属于产生、变更或者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情形”补正为“本案属于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情形”。
审判长罗源
人民陪审员张本正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