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吉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一明(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民初229号
原告: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振鹏工业城7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443645440。
法定代表人:尚智勇。
被告:吉林省吉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自由大路亚泰豪苑C栋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46733131599。
法定代表人:时力洋。
被告:一明(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11号302部位368室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01604609B。
法定代表人:刘晓明。
被告:时力洋,男,汉族,1970年11月3日生,住址: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李永河,男,汉族,1971年2月6日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国秀君,女,汉族,1969年10月16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长岭县新兴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长岭镇西南街三号三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22MA1412WU24。
法定代表人:李文博。
被告:长岭县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永安东路北新安街道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22MA0Y5WD647。
法定代表人:李文博。
被告:长岭县宏华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长岭镇南关路南新居街西金域融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22MA14CL9G37。
法定代表人:刘继宁。
被告:长岭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大兴镇大兴村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22MA0Y4R5J0C。
法定代表人:李文博
原告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吉达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一明(上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时力洋、李永河、国秀君、长岭县新兴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长岭县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长岭县宏华新能源有限公司、长岭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吴义军
审判员  张 劲
审判员  李淑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