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精诚建设有限公司

秀山县固鑫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大足区精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渝0241财保115号
申请人秀山县固鑫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大足区精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秀山县固鑫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大足区精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秀山民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工程款397000元及中国银行账户存款予以保全。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提供397000元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诉前财产作抵押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秀山县固鑫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大足区精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秀山民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工程款397000元及中国银行账户存款予以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费2505元,由秀山县固鑫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严斌
书记员  田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