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精诚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市大足区精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福天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荣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53民初3193号之一
原告重庆市大足区精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福天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市大足区精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福天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大足区精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大足区精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800元,由原告重庆市大足区精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向琼 人民陪审员  钟莉平 人民陪审员  邓 婕
书 记 员  杨德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