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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重庆市大足区精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渝0111民初413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杨烽、雷朝明、***、曹天举、龙运才、重庆市大足区精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众多,而且被告杨烽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需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向原告送达了缴纳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原告自接到缴纳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补缴案件受理费,现原告拒收本院发出的通知书,其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327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蒋意
书记员代 灏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