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53民初4052号之一
原告重庆市大足区精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福天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市大足区精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大足区精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大足区精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重庆市大足区精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向琼
代理审判员 陈邸星
人民陪审员 钟莉平
书 记 员 杨德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