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1民初4997号
原告:重庆众本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联合路4号(万州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5U8WD82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万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城东路2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07443Q。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众本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万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何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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