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7执异222号
异议人(被保全人):曾添文,男,汉族,1975年11月9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异议人(被保全人):***,男,汉族,1978年6月2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异议人(被保全人):深圳市晟世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龙岗大道8288号大运软件小镇40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75970255。
法定代表人:***。
异议人(被保全人):深圳市晟世联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社区软件小镇40栋2楼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QUR97U。
法定代表人:***。
异议人(被保全人):魏晶媛,女,汉族,1983年12月1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1971年1月30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关于申请保全人**与异议人即被保全人曾添文、***、深圳市晟世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晟世联能源有限公司、魏晶媛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向本院提交书面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作出(2018)粤0307民初66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保全人名下价值人民币29900000元的财产。异议人对本院院诉讼保全行为有异议,以明显超标的查封为由,请求:1、解除对异议人名下财产超标的范围的查封措施,具体包括:解除对申请人***、深圳市晟世能源有限公司的全部银行账户的冻结;解除对申请人***在深圳市秒加移动互联有限公司的股权,***在深圳市晟世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晟世联能源有限公司的股权、深圳市宗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的冻结。2、要求申请保全人**对于超标的查封给异议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申请保全人**承担。本院依法受理后,异议人(被保全人)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被保全人)曾添文、***、深圳市晟世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晟世联能源有限公司、魏晶媛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被保全人)曾添文、***、深圳市晟世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晟世联能源有限公司、魏晶媛撤回执行异议。
审判长施东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孙燕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肖婷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