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大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哈尔滨大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111民初3471号
原告:***,男,199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哈尔滨大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民安小区17号楼。
法定代表人:胡长壮,职务:董事长。
被告:高鹏,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长江路北大荒辉煌小区12号楼2单元18层1号。被告:黑龙江省新方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长江路北大荒辉煌小区12号楼2单元18层1号。
法定代表人:高鹏,职务:经理。
被告:吕双鹤,男,198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诉被告哈尔滨大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鹏、黑龙江省新方向实业有限公司、吕双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海燕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宗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