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民终129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光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银杉鲁559号岳银欣苑6栋9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6年11月11日出生,土家族,该公司总经理,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多尔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夏城中路29号8幢1617号。
法定代表人:万传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湖南光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多尔德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4民初12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光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江苏多尔德电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光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南光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94元,减半收取计247元,由上诉人湖南光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谢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