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4民初12281号
原告:内江市海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中区公园街118号(甜城大厦九楼7-9号)。
法定代表人:尧强,内江市海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渤泰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00号1栋25楼251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内江市海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渤泰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内江市海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江市海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江市海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内江市海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