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24民初1273号
原告:平阴东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何道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道金,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
被告:平阴县教育和体育局,住所地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韩保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广敏,山东光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凡波,山东光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平阴东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阴县教育和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原告平阴东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平阴东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阴东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60元,由原告平阴东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安自强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