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东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戌、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24民初380号
原告:**戌,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玉强,山东鲁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华,山东碧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阴东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何道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辉,山东浩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阴县锦水街道东子顺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吴庆玉,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士仓,平阴县伟业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原告**戌与被告**、平阴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阴东城公司)、平阴县锦水街道东子顺南村民委员会(东子顺南村委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玉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华、被告平阴东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凌辉、被告东子顺南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士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53968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5396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申请费、保险保函费等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平阴东城公司承建平阴县锦水街道办事处东子顺南村的安置房别墅楼工程,2016年**将东子顺南村一期安置别墅楼工程的外墙涂料、落水管、冷凝水管等工程分包给**戌,2017年底工程完工。但被告一直没给**戌进行结算,经锦水街道办事处协调,被告才于2022年1月14日出具工程量结算明细,**戌工程款总计133968元,**已支付8万元,尚欠53968元。出具结算明细后被告至今未支付款项。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诉至法院,诉求同前。
**辩称,1、原告所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干了一部分工程,原告所提交的工程量单子是原告以上访为要挟,在政府领导的强制要求下被告签的字,被告是在胁迫下进行的签字。2、工程量单子所载明的为会计复核生效,也就是说没有经过被告方的会计进行复核,该单据的计算尚处不确定状态。3、该工程与原告方被告**施工的大佛寺、子顺2号楼工程以及子顺别墅工程统一支付,共支付款项275000元。4、本案发包方未有支付完**工程款项。综上几点,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
平阴东城公司辩称,我公司于2011年8月2日承包了平阴县锦水街道办事处东子顺南村发包的平阴子顺社区一期安置房工程三标段小别墅工程。后将该工程转包给**,双方没有签定书面合同。我公司和**戌之间没有任何往来,也不认识**戌,**戌提交的证明和我公司没有关系也没有关联性,请求驳回**戌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东子顺南村委会辩称,原告诉我单位无理无据,我单位没有雇佣原告施工,我单位所发包的工程是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发包给平阴东城公司的,该发包是合法有效,并且在平阴县建委有备案,所以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我单位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查明,2011年8月2日,平阴东城公司与东子顺南村委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平阴县锦水街道办事处东子顺南村委会的平阴子顺社区一期安置房工程三标段6-11#别墅楼。平阴东城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双方未签订承包合同,**负责施工。**将该工程的外墙涂料、落水管、冷凝水管等工程分包给**戌。2022年1月14日,**的工作人员孟庆福向**戌出具了小别墅工程量价款明细,载明:小别墅合计工程款100140元,已预支6万元,别墅院影门墙工程量33828元已预支2万元,共计133968元,以上金额为交工成活总款,交工前预支到90%,133968*0.9=120571.00元,会计扣减预支款交工后付清,工程量计算人孟庆福。**在该工程量单据上签字确认。平阴县锦水街道办事处平阴子顺社区一期安置房工程三标段小别墅工程现在未验收,未交付使用。
另查明,**戌共分包了**的3个建设工程的外墙涂料等工程,分别是平阴县锦水街道办事处平阴子顺社区一期安置房工程三标段小别墅工程、子顺社区2#商住楼工程和大佛寺村1#2#安置楼和车库、餐厅工程。自2016年2月5日至2021年2月11日,对上述三个工程**共向**戌支付粉刷款275000元,其中:注明子顺别墅外墙粉刷款共计5万元;大佛寺外墙粉刷款共计105000元;外墙粉刷工程款共计12万元。2022年1月13日,**戌出具证明一份,证实由子顺社区2#商住楼工程款12万元整挪至别墅6万元,子顺社区2#商住楼实际支付6万元。
再查明,2016年2月5日,**的工作人员刘传明出具了大佛寺村工程的结算证明,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共欠90696元,该数额已在(2019)鲁01民终1954号判决书中予以认定;2022年1月14日**的工作人员孟庆福出具了子顺2#楼外墙工程量价款明细,合计114226元。
再查明,**戌因诉讼保全支付保全保险费3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戌提交的小别墅工程量明细1份、保全保险费单据1张、被告**提交的支付明细表及**戌出具的收到条15份、平阴东城公司出具的证明1份、东子顺南村委会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各方争议的焦点问题1、平阴东城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东城公司和东子顺南村委会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平阴县锦水街道办事处平阴子顺社区一期安置房工程三标段小别墅工程,平阴东城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将该工程中的外墙粉刷等工程分包给**戌。本院查明,平阴东城公司和**戌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平阴东城公司不应对**戌承担还款责任。2、东子顺南村委会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戌从**处分包了该工程的外墙粉刷工程,不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请求东子顺南村委会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3、**应支付的具体款项。**戌主张**已支付粉刷款8万元,依据是2022年1月14日,**的工作人员孟庆福出具的小别墅工程量价款明细中确定工程量总价款为133968元,分别预支2万元和6万元。**提交了**戌出具的收到条15份,自2016年2月5日至2021年2月11日,对**戌分包的**的3个建设工程,**共向**戌支付工程款27500元,其中:大佛寺村工程支付10500元,归还了90696元及因诉讼产生的费用,剩余两个工程共支付17万元,其中注明小别墅工程的支付了5万元,注明粉刷款的支付了12万元,对上述15张收据的真实性**戌均予没有异议。2022年1月13日,**戌出具证明一份,证实由子顺社区2#商住楼工程款12万元整挪至别墅6万元,子顺社区2#商住楼实际支付6万元。对于案涉工程**戌实际收到8万元还是11万元,本院认为**戌认可**提交的全部收到条的真实性,上述收到条和**戌出具的证明能够互相印证,本院采信**戌实际收到小别墅工程款为11万元。因该工程尚未交付验收,**应支付工程款的90%即120571元,**下欠未付款项10571元及利息。**辩称其系受胁迫签字,但未提交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戌主张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系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戌工程款10571元及利息(以10571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戌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300元。
三、驳回原告**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保全费570元,共计114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赵传秀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董 菊
书 记 员 陈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