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北国之春花卉有限公司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北国之春花卉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523执209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城花苑路285号。
法定代表人:徐奇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营市北国之春花卉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绍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东方长城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绍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志文,男,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刘玉婷,女,1986年02月0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广饶金王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培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市北国之春花卉有限公司、山东东方长城玻璃有限公司、广饶金王石化有限公司、安志文、刘玉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523民初6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东营市北国之春花卉有限公司、山东东方长城玻璃有限公司、广饶金王石化有限公司、安志文、刘玉婷银行账户存款8038900.00元。
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孙峻华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朱其超
书 记 员 鞠祥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