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北国之春花卉有限公司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北国之春花卉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523执209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城花苑路2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1649689820。
法定代表人:徐奇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营市北国之春花卉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678148527C。
法定代表人:李绍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东方长城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46599320C。
法定代表人:李绍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志文,男,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刘玉婷,女,1986年02月0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广饶金王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807976381。
法定代表人:张培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市北国之春花卉有限公司、山东东方长城玻璃有限公司、广饶金王石化有限公司、安志文、刘玉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作出(2019)鲁0523民初69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偿还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900元,保全费5000元。期限届满后,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执行人财产令,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执行人其财产情况,但其未履行法律义务。2019年8月1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
2019年8月30日,本院向广饶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和广饶县自然资源局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的房产和土地已被其他人民法院多个案件多次轮候查封,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本院已经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东东方长城玻璃有限公司在广饶县开发区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广国用(2005)第121号土地一宗、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广饶20140031房产一套、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开发区G-022房产一套、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开发区G-021房产一套;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广饶金王石化有限公司在广饶县经济开发区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广国用(2006)第133号土地一宗、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广饶20110019房产一套;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广饶金王石化有限公司、张燕共有的在广饶经济开发区广兴路16号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广饶20090028房产一套。
2019年9月29日,对被执行人再次提起网络查控,仍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和有价证券。本院已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案件执行进展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不要求悬赏执行。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523民初6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峻华
审 判 员 张东亮
审 判 员 李学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朱其超
书 记 员 鞠祥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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