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北国之春花卉有限公司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北国之春花卉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523执20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城花苑路285号。
法定代表人:徐奇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营市北国之春花卉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绍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东方长城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绍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志文,男,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刘玉婷,女,1986年02月0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广饶金王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培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市北国之春花卉有限公司、山东东方长城玻璃有限公司、广饶金王石化有限公司、安志文、刘玉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523民初6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山东东方长城玻璃有限公司在广饶县开发区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广国用(2005)第121号土地一宗;
查封被执行人山东东方长城玻璃有限公司在广饶县广饶经济开发区广凯路26号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广饶20140031房产一套;
查封被执行人山东东方长城玻璃有限公司在广饶县开发区8#路南侧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开发区G-022房产一套;
查封被执行人山东东方长城玻璃有限公司在广饶县开发区8#路南侧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开发区G-021房产一套;
查封被执行人广饶金王石化有限公司在广饶县经济开发区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广国用(2006)第133号土地一宗;
查封被执行人广饶金王石化有限公司在广饶县经济开发区广兴路16号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广饶20110019房产一套;
查封被执行人广饶金王石化有限公司、张燕共有的在广饶经济开发区广兴路16号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广饶20090028房产一套。
查封期限为三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对上述查封财产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
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孙峻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朱其超
书 记 员 鞠祥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