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通辽鑫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经,住所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柳冰,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电联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辽鑫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内0502执407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通辽鑫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并查封被执行人通辽鑫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明仁办事处五委(产权证号为xx**)房屋,现因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通辽鑫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通辽鑫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明仁办事处五委、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产权证号为xxxx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郑 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