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通辽鑫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经,住所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柳冰,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电联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辽鑫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内0502民初691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通辽鑫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62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郑 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孙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