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鑫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通辽鑫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特变电工沈阳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5民终1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柳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波,内蒙古蒙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特变电工沈阳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
法定代表人:马旭平,董事长。
上诉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特变电工沈阳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内0502民初6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7日以上诉人已经履行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36元,减半收取1968元,由上诉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师国亮
审判员 董明华
审判员 白 丽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朝鲁门
书记员 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