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502执1089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亿维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
法定代表人:王治兵,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柳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甘肃亿维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内0502民初7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7315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德成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
书记员范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