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鑫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通辽市科尔沁区某某大街兴旺建筑器材租赁站与通辽鑫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502民初1609号
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街兴旺建筑器材租赁站(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
经营者:闫志青,男,195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兴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兴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辽鑫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强,经理。
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街兴旺建筑器材租赁站诉被告通辽鑫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街兴旺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街兴旺建筑器材租赁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街兴旺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1.00元,由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街兴旺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