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402执1199号
申请执行人: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洲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洲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徐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