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高县德盛新型建材经营部、江西赣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23执保34号

申请人:上高县德盛新型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上高县锦江镇五里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923600156260。

经营者:简四保。

被申请人:江西赣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滨江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685966405W。

法定代表人:夏锋翔,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熊福明,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高县德盛新型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江西赣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熊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江西赣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同时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赣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易敏然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龚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