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怀远县永昌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江西赣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21民初6327号
原告:怀远县永昌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五岔镇新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7830879576。
法定代表人:陈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浩,广东宝慧(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杰,广东宝慧(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赣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滨江西路66号1、2、3、5幢3#2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685966405W。
法定代表人:夏锋翔,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武青,男,196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是瑶海区。
原告怀远县永昌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西赣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怀远县永昌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怀远县永昌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远县永昌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怀远县永昌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杨
书 记 员 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