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922执1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09月01日出生,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江西赣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上饶市信州区滨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夏锋翔,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江西赣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9民终150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西赣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履约保证金420000元,案件受理费7583元,承担执行费6314元。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执行标的已另案在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赣09民终15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炜
审判员 龙光明
审判员 郭仕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