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4民初1910号
原告:陈治中,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原告:杨龙,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原告:唐祖芬,女,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原告:刘永忠,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原告:***,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原告:***,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原告:尤继斌,男,198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原告:刘伟,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原告:雷银冬,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原告:杨安勇,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原告:袁甫明,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上列十一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学文,重庆言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十一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术才,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兴远,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芝勇,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立,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文,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琼华(系夫妻关系),女,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江西赣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滨江西路66号1、2、3、5幢3#2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685966405W。
法定代表人:夏锋翔。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义水,江西华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尤继斌、***、唐祖芬、杨安勇、刘永忠、袁甫明、陈治中、雷银冬、刘伟、***、杨龙与被告罗兴远、***、杨芝勇、杨文、江西赣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尤继斌、***、唐祖芬、杨安勇、刘永忠、袁甫明、陈治中、雷银冬、刘伟、***、杨龙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尤继斌、***、唐祖芬、杨安勇、刘永忠、袁甫明、陈治中、雷银冬、刘伟、***、杨龙要求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尤继斌、***、唐祖芬、杨安勇、刘永忠、袁甫明、陈治中、雷银冬、刘伟、***、杨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尤继斌、***、唐祖芬、杨安勇、刘永忠、袁甫明、陈治中、雷银冬、刘伟、***、杨龙负担。
审 判 员 陈小容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春燕
书 记 员 陈 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