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江西赣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4民初1366号
原告:尤继斌,男,汉族,1987年8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剑阁县。
原告:段德军,男,汉族,1975年12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
原告:唐祖芬,女,汉族,1970年3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
原告:杨安勇,男,汉族,1971年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
原告:刘永忠,男,汉族,1968年2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
原告:袁甫明,男,汉族,1972年5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
原告:陈治中,男,汉族,1965年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
原告:雷银冬,男,汉族,1969年10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
原告:刘伟,男,汉族,1974年6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
原告:***,男,汉族,1974年6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
原告:杨龙,男,汉族,1978年6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杨文,男,汉族,1966年11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男,汉族,1971年5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杨芝勇,男,汉族,1968年12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告:罗兴远,男,汉族,1971年3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江西赣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滨江西路66号1、2、3、5幢3#2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685966405W。
法定代表人:夏锋翔。
原告尤继斌、段德军、唐祖芬、杨安勇、刘永忠、袁甫明、陈治中、雷银冬、刘伟、***、杨龙与被告***、罗兴远、杨文、杨芝勇、江西赣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尤继斌、段德军、唐祖芬、杨安勇、刘永忠、袁甫明、陈治中、雷银冬、刘伟、***、杨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资23.7万元,并以此为基数从2016年2月8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原告等人在开州区宣开路、大进镇北关村、敦好镇兴隆村、温泉镇和平村等地从事护栏安装钻孔、压桩等共作。该项目工程由开州区路政执法大队发包给被告罗兴远、廖峻峰挂靠的被告江西赣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江西赣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又将公路护栏安装工程转包给被告杨芝勇、杨文。原告等人完成钻孔、压桩等劳务工作后,被告向原告等人出具劳务工资欠条,但经过原告等人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等人劳务工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提交的原告尤继斌等11人的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的签字及民事起诉书中起诉人的签字均不是原告尤继斌等11人的亲笔签字。原告尤继斌等11人是否提起诉讼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尤继斌、段德军、唐祖芬、杨安勇、刘永忠、袁甫明、陈治中、雷银冬、刘伟、***、杨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3元免收,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向 祥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春燕
书 记 员  周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