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81民初1552号
原告:浙江东冠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7层。
法定代表人:章敏杰,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仕军,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弘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南路288号附1号4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浙江东冠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弘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庭前调解,成都弘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浙江东冠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了下欠的工程款。浙江东冠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东冠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东冠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浙江东冠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小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胡 静
书 记 员 刘媛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