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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3民初5925号
原告:***,女,195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委托代理人:陈余锋,嵊州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解放东路19号。
委托代理人:王贤,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劳晓洁,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郑杰,董事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西路192号。
委托代理人:李湾湾,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董晓勇,总经理。
被告:浙江东冠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7层。
委托代理人:黎涛,男,系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江月,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章敏杰,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浙江东冠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90元,减半收取9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杜杭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叶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