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2民初4575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9年1月26日生,住江苏省盱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国正,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云南路1号。
负责人:左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伯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员工。
第三人:浙江东冠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7层。
法定代表人:章敏杰。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第三人浙江东冠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原告***治疗尚未结束,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史丽萍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张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