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冠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东冠通信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2221号之一 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实路688号1号楼3**435室D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冠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668号202室-21。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东冠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7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冠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东冠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43元,减半收取5,171.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791.5元,合计诉讼费8,963元,由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娴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