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冠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杭滨商初字第606号
原告浙江东冠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春波路2188号东冠高新科技园1号楼17层。
法定代表人章方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之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1500号2号楼1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东冠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金之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东冠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东冠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东冠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20400元,由原告浙江东冠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费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