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4民初11882号
原告杭州赢天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368号23幢三层3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赢天下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赢天下建筑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